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议

本协议中乙方、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甲方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快速赎回业务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快速赎回业务及签订本协议。

甲方: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垫支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又称“T+0快速赎回”,以下简称“快速赎回”或“本业务”)指甲方按照业务规则,通过丙方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于T日申请将其所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进行“快速赎回”,丙方将甲方“快速赎回”申请信息准确无误的实时反馈至乙方,乙方收到丙方反馈的上述信息且丙方对“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冻结后,即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基金份额“快速赎回”价款(基金份额“快速赎回”价款=甲方申请“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T-1日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以下统称“快速赎回款项”),同时,由丙方在T日清算时将甲方申请“快速赎回”的相应基金份额过户至乙方的相关服务。

2、本协议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与其在相应基金合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中的具有相同含义。

3、垫支银行是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丙方新增其它垫支银行将更新本协议,将由垫支银行为您提供货币基金快速赎回垫支服务。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由前述银行的任一家银行为您提供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资金垫支服务。

第二条 业务规则

甲方通过丙方网上交易服务平台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可以通过签署本协议办理快速赎回业务。在办理业务时,甲方应遵守以下规则:

1、快速赎回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丙方旗下的货币市场基金,具体基金以交易页面显示为准。

2、丙方是本协议下快速赎回业务服务的提供方,根据业务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快速赎回业务服务,丙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开放时间,并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

3、快速赎回业务具有份额限制,单笔赎回下限10份(含),单个投资者在丙方网上交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日(T日零点至T+1日零点,具体以丙方系统时间为准)单笔快速赎回限额为10000份(含),单日累计快速赎回限额为10000份(含),单个基金账户单日快速赎回笔数累计上限10笔。

4、丙方对快速赎回业务服务暂不收取手续费用,但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方式和费率将在丙方网站进行通知。甲方应及时关注丙方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并妥善行使权利。丙方收取手续费用导致的争议由甲、丙双方自行解决。

5、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不可撤销。

6、甲方“快速赎回”申请成功提交并受理后,快速赎回份额即归属乙方,由丙方负责将快速赎回份额冻结并从甲方过户至乙方后,对甲方过户至乙方的货币基金份额以及上述份额在乙方持有期间的全部收益结转的份额一起发起自动赎回,并将自动赎回款项支付给乙方。从甲方提交快速赎回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甲方将不再享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收益。对于T日申购并实时确认的份额不支持T日发起快速赎回申请。

7、对于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丙方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对甲方账户在丙方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若甲方T日发起快速赎回申请,丙方将对甲方账户在丙方托管的、T日前已确认的份额发起赎回,从甲方提交快速赎回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甲方将不再享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收益。

8甲方快速赎回份额在上一基金集中支付收益日至快速赎回申请日(自然日)的前一自然日产生的历史累计未结转收益,留存于甲方基金账户,将于下一基金集中支付收益日结转份额至甲方基金账户。

9、(一)丙方需在甲方快速赎回申请日(T日)将快速赎回的基金份额过户至乙方名下,基金净值以丙方在T-1日公布的日终净值为准。

(二)对于任何不可归责丙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获得相应基金份额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责,包括但不限于撤回已划往甲方账户的快速赎回款项并追偿利息损失等所有损失。丙方应协助乙方向甲方追责。

(三)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乙方、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丙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有权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乙方、丙方或合作方系统故障或系统升级暂停服务;
   
2)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万份收益为负值;
   
3)快速赎回申请总额超过丙方设定的快速赎回总额限额;
   
4)因业务原因需要暂停或终止的情况;
   
5)受不可抗力影响。

(五)丙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以丙方通知或公告为准。

(六)丙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因业务需要与特定客户另行约定办理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规则,无需通知或公告。

第三条 免责条款

各方特别约定,乙方和/或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并非乙方或丙方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货币基金快速赎回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某些情形下可暂停提供该项服务。

2、对于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乙方原则上尽量满足快速赎回款项当日划出,若因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则乙方有权在货币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日期划出快速赎回款项,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及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通过银行系统给甲方划拨快速赎回款项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敬请甲方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及丙方不承担责任。

4、如因甲方银行卡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卡号变更、在丙方预留姓名或卡号错误等原因,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甲方划付、划付失败或快速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乙方及丙方不承担责任。

5、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在单个自然日的单笔快赎额度、累计快赎额度以及快赎笔数进行限制,请甲方关注相关公告及提示并妥善做出资金安排。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网上交易网页上通过“接受”或“确认”按钮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2、丙方经与乙方书面协商一致后,拥有本协议的修改权及最终解释权。修改、删除或增加后的协议内容,将登载于易方达基金的网站。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为避免疑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